花有重开日,人无再少年。水能倒流时,人无再少年。[ 旺仔小说网 https://www.xwzxs.com]

泰父母、父母、假大母……”。后二者之间,《竹简》连读。
简四二、四三,“……泰父母之同产,及夫父母同产,夫之同产;若殴妻之父母,皆赎耐。”按殴妻父母之前,皆为妻殴夫之亲属,而此处则是夫殴岳父母,故作分号。
简四五,应作“主父母、妻、子、同产”,理由同前。
简五二,应作“亡书、符卷、入门卫木久、塞门城门之龥,罚金各二两。”《竹简》皆作逗号。
以上诸处,唯从古籍(古法律文献)之整理、研究和流传考虑,做一点小小修改。
四、关于贼律的编次
律篇条文的编次,实际上,是诸罪名、罪目、刑名的定性、次序和相互关系。律文的体系、构架、分类是科学、慎密的。例如此二年律令之贼律,则是根据“贼”的法理等原则,将有关“贼”的基本行为分类定为诸罪名。每罪名之下,又据实情和推理,概括其不同的情况、情节、档次,是为罪名的分目,最后处置以不同刑罚。律条不可能包罗所有犯罪现象。它应是犯罪、治罪的基本标准、原则,而不是繁琐、细微的条文。故律有原则性、包容性、可参比性。二年律令贼律也体现了这一点。例如,相同、相似、相近之罪,编次相近。从总体与分目看,重罪在前轻罪在后;涉及亲属时近亲在前,远亲在后;一般情况在前而特殊者在后;处罚一般是重刑前而轻刑在后;基本如此。其规律、逻辑性很强,体现制律的较高水平。当然,这也与《竹简》整理小组和发掘者的工作密不可分。使我们能见到接近于原貌的古律。
据以上认识,我们试检验贼律律篇的编次,并做某些调整。但这种调整,不知是否为出土原状所允许?姑妄言之,敬祈指正。
首先,有三组律条,据出土位置、号码对照和内容来看,编次是可靠的。一是开篇的简一、二、三3枚,有总署名,内容为谋反降诸候、助诸候反,必定在律首。二是简一一至二一(C4~C14)共10枚。在位置图中可见排列整齐、连续,内容依次为伪书、挟毒和杀伤人,符合制律规则,编次无问题。三是简二九至三五(C321~315)7枚,亦具有前述出土特征,律条包含殴击、杀伤亲属等,编次亦不误。
以上三组可作为全篇排次的三个基础点,其先后次第分居于篇首、中部亦大致不误。
以下,简四、五(F17、16)2枚出土位置近篇首,内容:贼燔城、燔寺舍民室,属于反叛、战争、治安等政治罪,接谋反、降诸候、助诸候反等罪之后,是合适的。
简六(F14)、七(C24、C15B)、八(C3)三枚,简文连读无误,但内容:渡船流杀伤人畜、损亡粮物,严格说是公务、公益过失犯罪,并非故意和谋杀伤重罪,处置亦轻。编次于纵火、火灾和伪造玺印的条款之间,相当可疑。但据出土位置,它恰恰在篇首与第二组之间,看来也只能如此。
简九(F1A)、一○(C15A)2枚相距较远,内容均伪造玺印,后者位于第二组近侧,第二组多是作伪书,编次无误。
简二二(C300)至二六(C324)5枚,从出土位置看,简二四距离较远,其余虽集中但有紊乱之象,内容皆杀伤人,上可承第二组最末之简二一(C14)贼、斗杀人条,但也有紊乱现象,现予调整。简二一,实为杀人总则,包含贼杀、斗争、过失杀、戏杀。下来应是简二三(C301),关于贼杀与合谋,及杀未逞。再下为简二六、二二,均为谋画贼杀伤和未逞。最后为简二五(C325)、二四(C308),分别为贼伤和斗伤致死。这样,调整后的新次序(括号内为原简号)应该是二二(简二三)、二三(简二六)、二四(简二二)、二五(简二五)、二六(简二四)。
前文已述第三组简二九至三五,其编次无误。而简三六(F168)、三七(F174)与简三五共3枚内容是相连接的。其中,二九、三○(C320)是刑徒、奴婢殴击人;三一(C319)为殴击孕妇,均属殴击特例。以下,三二(C318)为夫殴妻,三三(C317)为妻殴夫,从三四(C316)开始,转为子杀父母和奴婢杀主,此简为杀伤父母与奴婢杀伤主人和亲属,而三五、三六、三七共3枚,内容是杀父母未逞被捉、打骂父母等亲属和父母告子不孝等条文。
从简三八(F137)开始,诸简出土位置又较紊乱而分散。其中也有三组各为两枚简而内容连接,即简四二、四三(F182,F83),简四四、四五(F186B,F1B、C270),简四六、四七(F11,F15B、C)。四六、四七加四八(F12),内容为因公事而打骂官吏、官吏打骂有爵位者、长吏骂少吏、官吏笞刑徒,同属一类。简四九、五○(F13,F188B)为杀伤畜产和犬杀伤人畜产,同属一类。简五一、五二(F36,F34)出土位置很近,为亡官印和亡文书,也是同类。简五三(F161)为盗弃官印封书,与前接近。所以,这些小组合的内部编次无误,但它们的前后次序需慎审。
简三八(F137),为杀伤、殴詈父母和不孝者之妻、子被收帑者的法律待遇,理应排在简三七之后。下应接简四○(F171),为妇贼伤、殴詈夫之父母长辈,与三八相对应。再下简四一(F172),为殴兄姊、伯叔。简四二(F182)、简四三(F83)则为殴父亲偏房之父母、祖父母、公婆、丈夫父母、丈夫的同产、及殴岳父母。亲属杀伤、殴詈,由最亲及疏,由近而远,至此结束。下当接简四四(F186B、F1B),为奴婢贼伤、诟詈主人及亲属之条。再下应为简三九(F182),调整于此,乃父母殴笞子及主人殴笞奴婢致死,属特例。再下接四六、四七、四八、四九、五○的次序不变。以上,仅变动简三九(F162)1枚的编次位置。
至于简五一、五二、五三,失亡官印、官书、符券、门龥,以及盗窃并抛弃封有官印以上的文书,与贼律简九、十伪造印玺,简一一以下之矫制、欺谩、诈伪、毁封等属于同类或近似,是否应编于彼等其次,也是一个问题。
五、二年律令贼律的罪名刑罚
前言已述,制律必先拟定各种罪名。凡罪名皆有其犯罪基本特征与事实。同一罪名,又有各种不同的情况、情节、档次,即该罪名的不同罪目,有时,罪目之下又有分目。而不论哪种罪目、分目,都定有相应刑罚的刑名,或另附其它处置原则、措施。
据前数节之分析,及我们的理解,特将二年律令贼律的条文内容,列为图表。这实际是律文内容与结构的概括示意。其它各律也可仿此为表。(按新编次序)
据以上概略之统计,二年律令贼律列出罪名共二十八种,含罪目一百零五。刑名简要,但交互参合,量刑细微。罪名、罪目、刑名等组成了贼律的律则和法网。
六、几个问题
(一)《二年律令》的名称、年代和定位:
目前,学界对此律令吕后二年说颇有质疑,[参见曹旅宁《张家山247号墓汉律制作时代新考》,(中国文物研究所《出土文献研究》[第六辑],上海古籍出版社,2004年12月)。]随着研究的深入,争议自然会多。此律令如果是一次性抄录,其时间必在吕后元年追谥吕宣王与二年墓主人下葬之间。故其时代下限为吕后二年;或如《竹简》所言,乃是“吕后二年所施行之法律”,均无大误。不过,这一结论还比较笼统简单。问题的症结在于,抄录时间不一定是始作律令之时。又“二年”如果不是吕后二年,是否可能是高祖、惠帝的二年?回答这个问题,还须先考察一下汉初法制律令的具体史实。
汉初法律,过去只知萧何作九章律,从未闻吕后二年律令。有学者指出,二年律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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